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概述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人员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而确定其工伤待遇标准的重要依据。我国现行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08年颁布实施,对工伤后劳动能力丧失的鉴定程序、原则、方法和标准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鉴定程序
1. 申请: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鉴定:由鉴定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全面的医学、职业和功能评估。
4. 复核:经鉴定后,对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5. 评议: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评议,作出最终鉴定。
三、鉴定原则
1. 科学性:鉴定应以医学证据和职业评估结果为依据。
2. 客观性:鉴定应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3. 实用性:鉴定应与工伤职工的实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相符。
4. 动态性:在工伤职工病情变化或职业能力改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四、鉴定方法
《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法,结合医学检查、职业评估和功能评估等手段,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五、鉴定标准
《标准》根据医学诊断、伤残程度、伤后经过、康复情况、职业因素等指标,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了十档:
| 档次 |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 具体标准 |
|—|—|—|
| 1档 | 轻微伤残 | 肢体损伤或功能障碍,不影响一般劳动 |
| 2档 | 轻伤残 | 肢体损伤或功能障碍,部分影响一般劳动 |
| 3档 | 中度伤残 | 全身多处肢体损伤或功能障碍,显着影响一般劳动 |
| 4档 | 重度伤残 | 全身多处肢体损伤或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一般劳动 |
| 5档 | 特重伤残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 6档 | 肢体缺失 | 上肢缺失,下肢截肢 |
| 7档 | 一眼失明 | 一只眼睛完全丧失视力 |
| 8档 | 两眼失明 | 双眼完全丧失视力 |
| 9档 | 听力残疾 | 双耳听力损失达80分贝以上 |
| 10档 | 精神障碍 | 严重的精神障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
六、意义
《标准》的实施规范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可以准确确定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其工伤待遇的核定提供可靠依据,促进工伤人员的康复和回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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