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追诉时效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期限。逾期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维权的机会。
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追诉时效一般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追诉时效
下列特殊情况的追诉时效为两年:
*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
* 因劳动者请求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引起的争议;
* 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 因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追诉时效中断和中止
以下情形可以中断追诉时效: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权利;
*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劳动者无法行使权利;
* 用人单位隐藏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劳动者行使权利。
追诉时效中断后,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以下情形可以中止追诉时效:
* 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
* 劳动者处于不能支配自己行为的状态。
追诉时效中止后,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时效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应当知道是指在经过合理调查后能够知道。
追诉时效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以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
逾期不主张权利的后果
如果劳动者在追诉时效期内未向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权利,将丧失向该机关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将驳回劳动者的仲裁申请或者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追诉时效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劳动者应当及时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逾期不主张权利而丧失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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